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危货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 企业资质与经营许可管理
第四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应当与实际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相符,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和运输。
第五条 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地,停车场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不得与普通货物运输车辆混停。
第六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七条 企业营运车辆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证》,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安装标志牌,配备符合规定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第八条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停车场地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终止经营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相关证件。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二)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六)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七)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九)应急管理制度;
(十)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十二)职业健康防护管理制度;
(十三)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应当与企业的经营规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自有数量(具有营运违章或事故)相匹配,满足安全管理需要。
第四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具备相应从业资格: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工作:
(一)驾驶证与驾驶车型不符的;
(二)获取过严重交通违法记录的;
(三)列为重大风险驾驶员的;
(四)最近三个计分周期内在交通事故中发生过重大伤人上面有自己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暨否弄考试 合格约分率百分之石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jj第*不得碍证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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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1-01 22:55:24